(2013)嘉执字第6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嘉执字第625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新丽华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嘉民二(商)初字第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554792元、违约金人民币60916.16元,支付案件诉讼费8186.81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另查,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系被执行人开办的分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23894.97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马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