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斌与被告刘彦良、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刘彦良,李晓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张斌,男,1973年6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涉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平,女,1976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系委托人妻子。委托代理人刘保山,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工人,住涉县,系委托人姐夫。被告刘彦良,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李晓杰,女,1984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与被告刘彦良、李晓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斌负担。审判员 樊永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