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裕民二初字第0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旭晨与六安亿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继殷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晨,六安亿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继殷,李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裕民二初字第01584号原告:杨旭晨,男,汉族,1969年12月2日生,住浙江省临安市,系安庆市大桥开发区旭庆木业经营部业主)。委托代理人:李登宏,赵晓玲,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亿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负责人:陈继殷,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继殷。被告:李奎,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旭晨与被告六安亿安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陈继殷、李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故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旭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