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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昌民执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王德与解金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解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昌民执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男,1954年5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解金山,男,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执行王德与解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5日作出(2007)昌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德于200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张元忠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572.6元,申请执行费373元。本院于2009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命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昌民执字第2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元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