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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商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商初字第1767号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林。委托代理人郑克坚、王松松。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勋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85元,由原告杭州浙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留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