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民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18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民初字第18号原告韩某某,女,1979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不识字,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倪某某,男,1960年7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初中文化,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安晓梅签发:核稿:签发:拟办单位或承办人事由民事裁定书主送:抄报:附件:(2014)民民初字第18号2013年12月16日回族土族自治县民和人民法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