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杜宝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宝来,赵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杜宝来,农民,系安新县脑袋祥饭店业主。委托代理人曹小茹,系申请执行人杜宝来之妻。被执行人赵克东,农民。本院在执行杜宝来与赵克东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40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餐饮费4820元,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执字第2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会红审 判 员 张英辉代理审判员 李艳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铁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