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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确民初字第01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一某离婚纠纷案转普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薛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确民初字第01568号原告薛某某,男,汉族,1981年11月29日生。被告薛一某,女,汉族,1982年6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薛某某与被告薛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郭亚东人民陪审员  叶墨林人民陪审员  邓新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