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商终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江苏亚洲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盛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亚洲气体设备有限公司,大连盛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镇商终字第4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亚洲气体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须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振琴,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盛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基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单晓燕,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亚洲气体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盛杰测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3)丹商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须林及其委托代理人耿振琴、被上诉人盛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单晓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盛杰公司在一审时诉称,2011年7月28日、9月19日,盛杰公司与亚洲公司签订了不锈钢压力变送器、数显仪表、压力表等仪器的买卖合同。盛杰公司按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亚洲公司仅给付10万元货款,尚欠213201.6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亚洲公司立即给付尚欠货款,并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10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亚洲公司在一审时辩称,盛杰公司存在迟延交货的情形,盛杰公司交付的压力表的实际尺寸与图形尺寸不一致,导致亚洲公司经济损失54448元。由于经济危机,导致亚洲公司产品积压,目前库存有173676.8元,盛杰公司没有向亚洲公司催要货款,目前我公司经营困难,同意与盛杰公司协商解决此纠纷。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和同年9月19日,盛杰公司与亚洲公司签订两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盛杰公司销售不锈钢压力变送器、数显仪表、压力表等仪器仪表给亚洲公司,合同价款分别为287341.6元和25860元,合计总价款为313201.6元。交货日期为收到有效合同后6至8周。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生效预付30%,货到双方验收合格后付60%,10%为质保金,3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亚洲公司支付盛杰公司10万元货款,盛杰公司于2011年9月14日至2011年11月1日将合同标的物全部交付给了亚洲公司。2013年7月26日,盛杰公司向亚洲公司发出律师函催收债权。亚洲公司尚欠盛杰公司价款213201.6元。2013年8月22日,盛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亚洲公司立即给付尚欠货款,承担自2011年10月1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盛杰公司自愿变更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要求亚洲公司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的利息。原审法院认为,盛杰公司与亚洲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盛杰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亚洲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至今亚洲公司尚欠盛杰公司货款213201.6元的事实清楚,亚洲公司对此亦无异议,予以确认。亚洲公司应在收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及质保金。盛杰公司要求亚洲公司给付尚欠货款并承担自2012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亚洲公司辩称盛杰公司迟延交货,且交付的图纸与产品的实际尺寸不一致,造成亚洲公司损失,亚洲公司未举证证明向盛杰公司提出质量异议,盛杰公司亦不予认可,对此不予采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亚洲公司给付盛杰公司货款213201.6元,并承担自2012年5月1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9元,由亚洲公司负担。亚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其主要理由是:1、上诉人提供的压力表安装图纸尺寸与其实际供货的压力表尺寸不符,上诉人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压力表安装图纸加工制造的控制面版无法安装,造成上诉人损失5万余元,该损失应当在价款中扣除。2、上诉人就上述损失与被上诉人协商,被上诉人同意在结算借款时协商解决。未能及时支付货款是被上诉人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主张的利息不应得到支持。3、被上诉人发律师函催要货款,上诉人回函希望协商解决,被上诉人起诉至法院产生的上诉费用不应由上诉人承担。4、上诉人因全球经济危机造成产品积压,现经营严重困难,依法可以分期支付欠被上诉人的款项。被上诉人盛杰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按被上诉人提供的压力表安装图纸加工制造的控制面版无法安装,造成上诉人损失5万余元,上诉人主张该损失应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2、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及提起诉讼所花费的必要的诉讼费用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涉及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的以外,另查明,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称,对因压力表安装图纸尺寸与实际供货的压力表尺寸不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问题,上诉人将另行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有关因压力表安装图纸尺寸与实际供货的压力表尺寸不符给上诉人造成损失的问题,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称将另行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不作审理。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曾与被上诉人就付款金额和时间另行达成协议,上诉人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上诉人未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因违约给被上诉人造成的利息损失和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98元,由上诉人江苏亚洲气体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华 震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