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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黄某泽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黄某泽,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泽,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窦某。本院在执行黄某某、黄某、黄某泽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给付三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2428元,2、承担案件执行费1436元。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豆家村第四村民小组在豆家村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银行存款1038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