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曾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陶民初字第372号原告曾某。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谢某甲。原告曾某为与被告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诉称:原、被告于幼年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谢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谢某丙。婚后,因被告嗜酒,酒后殴打原告等原因,夫妻关系一直比较紧张。2012年6月间,原告买药回家遭到被告殴打后,原告离家。原告曾于2013年5月间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现因双方关系未改善,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谢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共同债务5000元共同承担。被告谢某甲辩称:1、原、被告订立婚约、结婚、生育子女情况都是属实的;2、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原告和第三者有染,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夫妻关系受到影响。即便如此,双方仍有和好的机会,不同意离婚。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女儿谢某丙由被告抚养,原告依法承担抚养费;3、共同债务5000元属实,但被告尚欠兄弟很多钱,目前没有结算;诉状中提及的房产是兄弟赠予的。原告曾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原件,拟证明原告曾某的身份情况。证据2、被告户籍证明、婚生女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谢某甲及婚生子女的身份情况。证据3、结婚登记申请书,拟证明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甲于××××年××月××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证据4、调解协议书,证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调解和好的事实。被告谢某甲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对证据1、2、3、4三性没有异议。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甲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谢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次女谢某丙。婚后,因被告嗜酒,殴打原告等行为,夫妻关系一直比较紧张。2012年6月,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离家。2013年5月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夫妻关系未得到根本改善。诉讼中,双方确认婚后欠原告姐姐5000元为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离婚与否的判断标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没有改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均未就共同财产进行举证,原告并明确表示不要求处理,本院不予处理。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原、被告经济条件及婚生女的个人意愿等综合因素,女儿谢某丙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抚养费视本地消费水平及子女的学习、生活支出及被告的收入酌定。对于双方确认的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谢晓貌由原告曾某抚养至成年,被告谢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0000元。款交陶山法庭转付。三、共同债务5000元,由原告曾某与被告谢某甲各半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300元,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退还),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毛小雨法条索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