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3008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49年4月2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不良陋习和暴躁的脾气逐渐显现。2003年因被告女儿报考大专院校及专业的问题上,被告与原告多次发生吵闹;原告的父亲来西安医病期间,被告非但不尽孝反而多方面为难老人,致双方感情不睦。2006年末,因原告之子就业问题与原告电话沟通大吵大闹,以至分居长达半年之久。2007年8月原告驾车承载原告姐姐、姐夫与被告一同去青海探亲旅游期间,造成三死一重伤一轻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在原告车毁人亡,人财两空的危难之机,被告非但没有给原告在经济上积极帮助和精神安慰,反而无理取闹,落井下石,经常与原告无端吵闹。2009年4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并将家中财物全都搬走。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驳回后,原告现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9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两人婚后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发生矛盾。原告提交其居住小区的门卫保安值班日志载明被告曾于2009年4月6日3点40分拉家电、家具、空调出小区大门。经本院向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任亚利及与原告同住一栋楼的单位同事杨志杰调查核实,两人均称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之后,再未见过。原告曾分别于2008年、2009年两次以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原告现再次以相同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自2009年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生活已有4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将该款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振宇审 判 员 郭天鲁代理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