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依力亚.阿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力亚•阿肯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一法刑初字第21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英下村(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3)2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依力亚•阿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依力亚•阿肯乘坐另一名男子(情况不详)驾驶的一辆摩托车途经本市莞城区可园路万江桥面时,见被害人池文凤背着一个背包坐在其丈夫周华昌骑的电动自行车后座,依力亚•阿肯伸手去拉池文凤的背包,但未能将背包抢到手,池文凤和周华昌失去平衡倒在地上,依力亚•阿肯也从摩托车上跌倒在地。后依力亚•阿肯被群众抓获。池文凤被抢背包内有一个钱包、一部小米牌手机(上述财物价值1272元)以及现金人民币49.9元、港币40元,涉案赃物已缴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依力亚•阿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池文凤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某某鸿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赃物手机、背包、钱包、现金,东莞市涉案财产价格核定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依力亚•阿肯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辆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依力亚•阿肯已经着手实行抢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依力亚•阿肯庭审时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依力亚•阿肯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符合本案的事实,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依力亚•阿肯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调查,至今未能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依力亚•阿肯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依力亚•阿肯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缨代理审判员  冯骁聪人民陪审员  赖美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婉玲(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2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