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北安市振通种子有限公司与孙海文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安市振通种子有限公司,孙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北安市振通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孙海文,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申请人北安市振通种子有限公司因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海文在北安市杨家乡先锋村28亩承包土地2014年土地流转金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北安市振通种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海文在北安市杨家乡先锋村28亩承包田2014年土地流转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