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5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素红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红,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5372号原告张素红,女,汉族。被告刘伟,男,汉族。原告张素红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素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平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