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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民初字第1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145-1号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登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未,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贵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四川圣河正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致本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春兰代理审判员  杨 春人民陪审员  李士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梦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