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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23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永会与被告曹什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永会,曹什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2356号原告梁永会,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隋文祥,商丘市睢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曹什民,男,196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永会与被告曹什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永会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永会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永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梁永会负担。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