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执字第018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宣城市林磊物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林磊物资有限公司,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89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林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刘顺宏,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海良,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前给付案件款74678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000元、执行费99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宁国市某村内一块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某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王利顺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