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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甘肃新华书店集团临泽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杜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新华书店集团临泽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杜立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52号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集团临泽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红,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杜立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户。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集团临泽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立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