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苗计民与被告刘新普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计民,刘新普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苗计民,男,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刘新普,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计民与被告刘新普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苗计民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计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苗计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苗计民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