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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与钟伟芳、林国辉、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钟伟芳,林国辉,林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3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被告钟伟芳。被告林国辉。被告林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诉被告钟伟芳、林国辉、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被告钟伟芳已经全额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电白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