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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刑初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62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69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0年11月2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6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2013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3)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南湖路建设银行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一小袋冰毒、一粒麻古。次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黄某,并从被告人黄某身上搜缴毒品麻古一粒,经鉴定,搜缴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物证及毒资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及毒品保管收据,情况说明,尿样毒品成���检测报告,证人刘某、文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辩解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犯罪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依法均予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彭志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