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刚与刘西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刘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武法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申请执行人刘西峰,男。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刘西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刘西峰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刚工程款63000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西峰向本院交来案件款34000元后,表示再元履行能力。经本院调查,确认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剩余款项30375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另行申请执行。上述款项已兑付申请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执字第0018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