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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五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连变英诉李贵生、山西日盛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变英,李贵生,山西日盛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220号原告连变英,女,汉族,山西省长子县人。被告李贵生,男,汉族,山西省长治县人。被告山西日盛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珍方,职务董事长。地址:山西省长治县科技工贸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段宏坤,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燕青,系山西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变英诉被告李贵生、山西日盛达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变英于2013年12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变英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连变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变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9元、减半收取594.5元,由原告连变英承担。审 判 长  宋燕飞人民陪审员  马文杰人民陪审员  路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钧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