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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70号原告潘某,男,汉族。被告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柏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