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聂磊与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聂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1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聂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180号星汉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石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聂磊与被上诉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航空客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口机场客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454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聂磊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聂磊于2013年1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聂磊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聂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毕艳红代理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