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江善节与江遇舟、华西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善节,江遇舟,华西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潜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江善节,男,1969年5月17日生,汉族。被告:江遇舟,男,1979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华西云,女,198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善节诉被告江遇舟、华西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善节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善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善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元,由原告江善节负担。审判员 王永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桂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