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洪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xx与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史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体宋体原告李xx与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洪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李xx,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赵城镇xx村人,现住洪洞县明姜镇xx村。委托代理人:郭兴之,山西郭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xx,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洪洞县赵城镇xx村人。原告李xx与被告史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xx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被告不务正业、隔三差五赌博酗酒,我好言相劝无果。2011年11月,被告将我暴打后锁到西房,限制我人生自由。次年七月,被告与其姑姑殴打我致腰椎部红肿,此种屈辱生活我无法忍受,即回娘家居住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女儿史xx,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要求依法分担共同债务。被告史xx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农历2008年11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次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晋洪婚结字0709xxxx。2010年3月10日生女孩史xx,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双方结婚证、史xx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本案审理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对感情破裂的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不予采信。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xx与被告史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