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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鲍沭庆与陈琤、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等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沭庆,陈琤,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迎民一初字第00587号原告:鲍沭庆,女,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周国清,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琤,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程安东,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建军,该分公司安全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兵,安徽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负责人:常胜,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鲍沭庆诉被告陈琤、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7月19日,原告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12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客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鲍沭庆诉称:2013年1月4日9时10分,陈琤驾驶皖H086**号的大型客车,沿沪渝高速行驶至沪渝高速上行线677公里加300处,因操作不当碰擦前方因事故在客货车道停车的张忠辉驾驶的鲁F473**的重型货车,造成自身车损及车上乘客鲍沭庆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陈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琤系客运分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客运分公司系皖H086**号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均在保险期限内,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8133.33元(护理费1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40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3329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医疗费12256.33元、鉴定费13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琤不应诉不答辩。客运分公司辩称: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鲍沭庆身体受伤及责任认定无异议。陈琤系客运分公司聘用的驾驶员,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限额500000元每座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在鲍沭庆治疗期间,客运分公司垫付全部医疗费12256.33元,请求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中直接返回。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客鲍沭庆身体受伤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忠辉作为交通事故相对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依法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故申请张忠辉为被告参与诉讼或者先行扣除交强险无责理赔限额后,鲍沭庆各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由保险公司按商业保险约定予以理赔。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商业保险赔偿范围;鉴定费、诉讼费由侵权人承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9时10分,陈琤驾驶皖H086**号的大型客车,沿沪渝高速行驶至沪渝高速上行线677公里加300处,因操作不当,碰擦前方因事故在客货车道停车的张忠辉驾驶的鲁F473**的重型货车,造成自身车损及车上旅客鲍沭庆身体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陈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鲍沭庆当即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侧内踝骨折。2013年1月28日,鲍沭庆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陪护一人;一个月后复查。2013年4月28日,鲍沭庆到安庆市立医院门诊复查,医嘱:休息一个月、加强营养、陪护一人。住院及医嘱休息期间,鲍沭庆实际支付护理人员的护理费14400元、拐杖费用90元。鲍沭庆的医疗费12256.33元,由客运分公司垫付。2013年7月19日,鲍沭庆提起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2013年10月12日,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依据本院委托作出鉴定意见:鲍沭庆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内踝骨折,目前遗留右下肢功能丧失10.9%,评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0000元左右。为此,鲍沭庆支付鉴定费1300元。庭审中,鲍沭庆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张忠辉为被告参与诉讼且不主张在机动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责任。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已见,致协商未果。另查明,陈琤系客运分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客运分公司系皖H086**号的大型客车登记车主,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每座保险限额500000元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并特别约定再任选五个人每座增加保险限额200000元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10月31日24时止;上述事实有鲍沭庆的身份证、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陈琤从业人员资格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单、护理人员的身份证、护理人员出具的护理费收据、辅助器具费发票、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鲍沭庆以旅客的身份乘坐客运分公司大型客车,与客运分公司之间的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依据法律规定,客运分公司应当对驾驶员陈琤在客运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鲍沭庆身体受到伤害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鲍沭庆的各项损失核定如下:医疗费12256.33元(客运分公司垫付)、后续医疗费10000元、鉴定费1300元、护理费144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住院天数24天×20元/天)、营养费根据医嘱酌定3000元、误工费14044.32元(误工时间为住院天数24天加上医嘱休息四个月计144天;误工费标准应参照上一年度安徽省城镇居民其他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97.53元/天;鲍沭庆未提供持续误工证明及误工收入标准,其主张误工时间计算至伤残鉴定前一日及要求按123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鲍沭庆伤情、年龄及责任认定酌定为8000元,共计105728.65元。由于客运分公司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且在保险期间内,因此原告各项损失中的合理部分(除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不属于商业保险理赔外),由保险公司承担97728.65元理赔责任;由客运分公司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陈琤系职务行为,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鲍沭庆作出权利人,有选择的权利。保险公司要求追加张忠辉为被告参与诉讼或者先行扣除交强险无责理赔限额意见,因鲍沭庆明确表示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意见,故对保险公司的要求及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客运分公司要求垫付医疗费12256.33元,在保险公司理赔款中直接返回,予以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鲍沭庆给付理赔款85472.32元(97728.65元-医疗费12256.33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给付垫付的医疗费12256.33元。二、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向原告鲍沭庆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三、驳回原告鲍沭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原告鲍沭庆承担860元,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承担2000元(该款已由原告鲍沭庆预交,被告被告安徽省交通集团安庆汽运有限公司安庆市客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将该2000元给付原告鲍沭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俞     健代理审判员 汪  雨  情人民陪审员 何  荣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荣文香(实习)附:适用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