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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09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亚楠与刘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楠,刘来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09187号原告陈亚楠,男,1977年2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来全,男,1949年1月11日出生。原告陈亚楠与被告刘来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亚楠的委托代理人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来全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亚楠诉称:2011年3月24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2万元,并以丰台区东木樨园11楼4门604号房屋作为抵押,约定还款日期最迟为2011年7月15日,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被告支付自2011年7月16日至实际给付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来全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4日,刘来全向陈亚楠借款2万元。2011年6月12日,刘来全向陈亚楠出具借条1张,写明:2011年3月24日,由刘来全向陈亚楠借款2万元及银行所欠利息。以前打的2万元欠条和此同属1张,不得重复。于6月25日前还清1万元,剩余将于7月15日前把剩余1万元及本息一并还清。如未及时还清,以现住地房屋抵押。陈亚楠称刘来全至今未还该2万元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借条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来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刘来全向陈亚楠借款,并就此出具借条,约定了还款期限,刘来全应依约及时偿还借款。刘来全逾期未偿还借款,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具体金额由本院依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来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亚楠借款二万元;二、被告刘来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亚楠借款利息(以二万元为基数,自二○一一年七月十六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二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亚楠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八十二元,由被告刘来全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刘来全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亚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海平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人民陪审员  王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