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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淑芬诉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淑芬,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30号原告:吕淑芬,女,1954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街61号兴隆家园。法定代表人:程志远,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大娟,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淑芬诉被告吉林省德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淑芬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淑芬承担。审判员  金吉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千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