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瀍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许正灿与洛阳市广和物业有限公司、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正灿,洛阳市广和物业有限公司,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瀍民初字第684号原告:许正灿,男,汉族,1972年2月2日生,现住本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广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西工区上阳花园西大门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老城区王城大道***号院。法定代表人:禹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笑玲,女,汉族,1967年2月17日生,该公司物业办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志萍,女,汉族,1965年4月25日生,该公司法制部部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许正灿诉被告洛阳市广和物业有限公司、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正灿,被告洛阳市广和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虎和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笑玲、赵志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正灿诉称:原告从2007年9月19日起受雇于洛阳市广和物业公司鑫鑫花园管理处,为其看守鑫鑫花园(位于本区常平西街20号)自行车棚,并向其交纳押金3000元整。2011年9月13日晚10时许,因连降大雨,加上自行车棚北侧洛阳市交运集团家属院护坡墙自身的设计及质量问题,致使高出自行车棚近2米的护坡和其上面所砌围墙倒塌,将自行车棚砸塌,并砸坏车棚内存放的电动车、摩托车20余辆。事发后,原告立即给广和物业鑫鑫花园管理处的负责人王建茹打电话,对方关机,无奈,原告只好向110求助。110民警走了后,原告又给王建茹发了条短信,告诉她自行车棚被告砸塌了,以便她第二天早上开机后能第一时间知道此事。第二天,鑫鑫花园的开发商洛阳市德众置业公司和五股路街道办事处的人来了,他们安排人手用钢管支住倾斜的车棚后,由原告通知大家先各自把部分能取出的车子先取出,怕车棚倒下砸住人,当时还压在下面十三辆电动车、摩托车不敢向外掏,其中包括原告自己的一辆鹿跑牌电动车。直到2011年9月16日天晴后,物业公司才安排人拆车棚,并把下面压着的车辆一一掏出来。但原告在车棚北屋内的大部分东西都被埋在废墟下。又过了多日,交运集团修护坡清理垃圾,才由挖掘机把下面的东西刨出来。两床被褥已沤坏、扯烂,有些东西根本就找不到了。事情发生后,由五股路办事处和含嘉仓社区牵头,物业公司和交运集团进行了几次协商,但均未让原告参加。只是让原告把受损车辆和原告在车棚内的受损物品列一清单交给他们。时至今日,原告受损的财产无人赔偿,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洛阳市广和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电动车购车款2600元;2、要求洛阳市交运集团赔偿原告车棚内受损物品共计19390元;3、要求洛阳市广和物业公司退还原告当初所交押金3000元;4、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5000元;5、要求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洛阳市广和物业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财产被砸坏,系交运集团围墙倒塌造成,与物业公司无关;2、物业公司与原告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3、物业公司从没有收取原告押金3000元,该事实不存在;4、围墙倒塌后,物业公司只是参与了赔偿事宜,并没有与任何一方达成协议。综合以上四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起诉主体错误,我公司全称是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2、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不能证明受损物品是其所有,无权向被告主张权益。3、原告对受损物品的损害存在主要过错。(1)、物品受损害是因为连续降雨属于不可抗力,所以损坏的责任无权向被告主张;(2)、原告作为自行车的管理人员,私自建造小屋,没有建筑许可手续,不能证明房屋质量达到安全标准,同时占用消防通道,将不属于存放车棚的物品存放在违章建筑屋内,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违章建筑屋倒塌,因原告存在主要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3)、物业公司在院内建造自行车棚,没有规划建筑许可,占用消防通道,对此次物品受损害也有相应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不真实。原告所主张的受损物品项目没有证据证明,物品受损失与我方没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诉求中所要求赔偿的物品项目不真实。5、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不真实。综上,我方对此次物品受损坏,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从2007年9月为洛阳市广和物业公司看守鑫鑫花园(位于本区常平西街20号)的自行车棚。2011年9月13日,位于该自行车棚北侧的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家属院护坡墙倒塌,将鑫鑫花园的自行车棚砸塌,并砸坏车棚内存放的部分电动车、摩托车等。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的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原告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正灿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许正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奇峰代审 判员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 石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