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6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少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李少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621号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贺创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爱英,女,系原告职工。被告李少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由原告渭南秦龙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艾 艳审 判 员 刘沙舟代审判员 吴 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