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执字第14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支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市执字第1400-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威丝曼发世设计理发师,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支某某,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盐务局职工,住济南市。李某某与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市民初字第5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支景健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德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