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鹿民一初字第02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刘杨与郅中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郅中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鹿民一初字第02006号原告刘杨,男,1983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代理人杜志成、张海霞,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郅中锋,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彦卿,公司职员。原告刘杨与被告郅中锋、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丙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杨及被告保险公司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郅中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杨诉称,2013年10月4日,郅中锋驾驶冀AQT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庄到南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太铁路南时,遇情况措施不力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刘杨驾驶的冀AUC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刘杨交通事故损失16111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郅中锋未提出答辩。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在核实冀AQT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我司投保属实的情况下我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内赔付。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郅中锋驾驶冀AQT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庄到南新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石太铁路南时,遇情况措施不力驶入逆行,与相对方向刘杨驾驶的冀AUC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郅中锋驾驶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未保持安全车速,遇情况措施不利驶入逆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郅中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刘杨无责任。冀AUC6**号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刘杨。冀AQT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是郅中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刘杨请求赔偿的项目和数额为:一、冀AUC6**号小型轿车的车辆损失13700元。2013年10月30日鹿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进行损失评估并出具公估报告书在案佐证。二、施救费、拖车费700元。有票据为证。三、鉴定费411元。有票据为证。四、拆验费800元。有票据为证。五、停车费500元。有票据为证。针对原告刘杨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车损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已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其他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本院认为,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鹿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查明的该交通事故事实属实,出具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冀AQT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人郅中锋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对原告刘杨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刘杨提供的证据,其请求赔偿的财产损失依法认定为:车辆损失13700元、施救费700元、鉴定费411元、拆验费800元、停车费500元,以上共计16111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冀AQT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理赔,并将理赔款直接支付原告刘杨,故刘杨的损失16111元,由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2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16111元—2000元=14111元,由郅中锋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支付原告刘杨保险理赔款2000元。二、被告郅中锋赔偿原告刘杨交通事故损失14111元。以上一、二条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08元,减半收取104元,由郅中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丙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