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老民初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曲仙菊、李富祥、邢红婵、乔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河南源丰重机有限公司,曲仙菊,李富祥,邢红婵,乔军伟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老民初字第835号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与金业路交叉口东南角迪博柳岸住宅小区二号楼楼下02—002、003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南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源丰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偃师市顾县镇曲家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曲仙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曲仙菊,女,1956年9月4日出生。被告:李富祥,男,1955年9月13日出生。被告:邢红婵,女,1984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乔军伟,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曲仙菊、李富祥、邢红婵、乔军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81元,由原告洛阳老城区通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部承担。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