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兴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12-21

案件名称

赵声伟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声伟;韦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兴民一初字第1255号 原告赵声伟,男,195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吕秀安,男,1961年11月出生,汉族,广西兴业县石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兴业县。 被告韦绍文,男,成年,住兴业县山心镇木材加工厂宿舍。本院在审理赵声伟诉韦绍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声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声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声伟承担。 审判员  唐选裕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振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