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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范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海玲、崔元泉、崔心宇与马亮亮、王国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海玲,崔某1,崔某2,马亮亮,王国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郭海玲,女,198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原告崔某1,男,201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南省范县。原告崔某2,女,200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河南省范县张庄乡崔楼村213号。法定监护人崔振华,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范县张庄乡崔楼村213号。被告马亮亮,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付,男,汉族,车主,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5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海玲、崔某1、崔某2与被告马亮亮、王国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海玲、崔某1、崔某2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亮亮、王国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海玲、崔某1、崔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马亮亮、王国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郭海玲、崔某1、崔某2撤回对被告马亮亮、王国付、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郭海玲、崔某1、崔某2负担。审 判 长  苏和声审 判 员  吴丽霞人民陪审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军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