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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马祥林与王堂凭、任翠萍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祥林,王堂凭,任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马祥林,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王堂凭,男,196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申请人任翠萍,女,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申请人马祥林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致使债权人难以实现,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堂凭、任翠萍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某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堂凭、任翠萍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人民路小区某房产。二、由被申请人王堂凭、任翠萍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王堂凭、任翠萍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王堂凭、任翠萍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王堂凭、任翠萍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韩彦军人民陪审员  毛兰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