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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宁民初字第2103号 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现住本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葛建冲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庆红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