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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商初字第16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商初字第169-2号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艳芳,经理。被告(反诉原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留明,经理。原告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大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山东志博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申孝国代理审判员 张  文  革人民陪审员 于  海  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徐  金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