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中刑二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王根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渭中刑二初字第00029号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根,男,1995年6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韩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村民。2013年7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辩护人,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刑诉(2013)第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根故意伤害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卫某某、被告人王根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根与同在韩城宾馆名流湾洗浴中心务工的员工李某甲、李某乙因琐事在宿舍发生口角,李某甲遂打电话叫来张某甲等人帮忙。当日下午17时许,张某甲在名流湾洗浴中心楼前同王根发生争执,张某甲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扔打在王根脸部,王根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张某甲腹部连戳三刀,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匕首类锐器致肝固有动脉断裂、胃贯通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7月25日,王根在其父王某某的陪同下来到韩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住院病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DNA检验鉴定书、户籍证明、证人李某乙、李某甲、薛某某、闫某某、张某乙、刘某某、张某丙、王某某、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根的供述等相关证据。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根予以惩处。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卫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根所犯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根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根所犯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根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且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根刚满18周岁,系初犯,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王根与同在韩城宾馆名流湾洗浴中心务工的员工李某甲、李某乙因琐事在宿舍发生口角,李某甲遂打电话叫来张某甲等人帮忙。当日下午17时许,张某甲在名流湾洗浴中心楼前同王根发生争执,张某甲用手中的矿泉水瓶扔打在王根脸部,王根遂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朝张某甲腹部连戳三刀,张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匕首类锐器致肝固有动脉断裂、胃贯通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根在其父王某某的陪同下到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王根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24日17时43分,韩城市名流湾商务会所员工李某乙报警称,其会所员工王根与李某甲、刘浩然发生口角引起打架,之后李某甲叫来张某甲等人,在名流湾员工宿舍楼前,王根持刀将张某甲戳伤,张某甲伤势严重,已被送往韩城市人民医院抢救。被告人王根于2013年7月25日9时在其父亲王某某陪同下到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投案。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韩城市公安局从王根处扣押银白色“日美”牌刀子一把。3、住院病历,证实2013年7月24日张某甲在韩城市人民医院住院的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韩城市新城区韩城宾馆后院。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李某乙、李某甲、赵某某、薛某某、闫某某辨认并确认被害人张某甲、被告人王根的经过;(2)被告人王根辨认并确认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及其作案现场的经过。6、韩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韩)尸鉴(刑技)字(2013)089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用单刃匕首类锐器致肝固有动脉断裂、胃贯通等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7、渭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司法)鉴(法物)字(2013)488号法医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地面6号血迹、韩城宾馆东铁门与人民路之间盲道上血迹、太史大街与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斑马线上血迹来源于被害人张某甲的可能性大于99.9999%。8、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出生于1994年8月4日,被告人王根出生于1995年6月5日。9、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16时左右,他和李某甲、王根、薛某某游完泳回到名流湾洗浴中心员工宿舍,王根和他、李某甲发生了纠纷。王根拿起一个啤酒瓶准备打李某甲,他见王根要打李某甲,他就拿了一个垃圾桶问王根想干什么,王根就用啤酒瓶砸到他的后脑勺,他跑到宿舍楼下等李某甲。过来五六分钟,李某甲从楼上下来说王根拿啤酒瓶在他左臂肘子上砸了一下。李某甲害怕王根叫人打他们,就给其姐的男朋友打电话说有人要打他。过了有五分钟,来了一辆出租车,从车上下来两个年轻小伙,其中一个小伙走到他们跟前问李某甲怎么了,李某甲给那人说王根把他们打了,那人问王根在哪,李某甲说应该回宿舍了。他们三个就往名流湾员工宿舍走,他们刚从宾馆东边的路拐进去就见王根站在宿舍楼下,李某甲就指着王根说:“就是那个娃打我们的”,李某甲的哥就直接过去了,李某甲给他说:“咱算了,咱还要在这上班”,他俩就慢慢走着。李某甲的哥过去后问王根是不是把李某甲打了,王根说:“哦”,李某甲的哥就直接用矿泉水瓶扔到王根的肩膀上,他看见王根右手拿着刀在李某甲哥的肚子上捅了三下,李某甲的哥把王根甩开捂着肚子往宾馆门口跑了。他跟李某甲挡了一辆车把李某甲的哥送到市医院急诊室,到医院他才知道李某甲的哥叫张某甲。10、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内容一致。1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下午5点左右,他们的一个员工王根到名流湾商务会所找他,说其刚才在宿舍用酒瓶把员工李某甲、李某乙打了,说是床位问题发生的口角,他劝王根忍一下就过去了,王根说对方叫人要打其,要去买匕首防身,他听说买匕首,就不给王根钱,王根说只是向他借坐出租车的钱,他就给十块钱。过了五分钟,他害怕出事,就打电话问王根在哪,王根说快到宾馆门口了,他让王根在宾馆门口等他。他到宾馆门口找到王根要看王根的刀子,王根不给,他就抓着王根往宿舍走,路上碰见闫某某和薛某某,闫某某让先把王根带回宿舍。他们正走着,李某乙在后面喊王根,让王根过去,他回头看是李某乙、李某甲还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闫某某让王根先回宿舍,闫某某和薛某某去挡对方的人,他把王根拉到后院宿舍前面,李某乙等四人跟着过来了,和李某乙一起的一个男的到王根跟前不知道说了一句什么,那人就突然用手里的一个还装着水的矿泉水瓶子扔过去砸到王根脸上,王根什么也没说,直接就用刀子朝那男的肚子上戳了两三下,那男的捂着肚子朝外面跑了。12、证人薛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赵某某证言证实内容一致。1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24日,他跟张某甲在禹甸园聊天,张某甲的电话响了接电话,他就去买了两瓶矿泉水,他回来后张某甲给他说其对象的弟弟被人打了,让他去看一下,他说算了不去了,张某甲坚持要去,还让他也去,他就跟着去了名流湾。到韩城宾馆前看到两个年轻娃,张某甲指着一个娃说是其对象的弟弟,他说算了走吧,张某甲不同意,从他手中拿了一瓶矿泉水就和那两个娃一块往名流湾走,他就跟着后面。他们走到韩城宾馆后院距巷口有十几米远时,他看到张某甲和一个年轻娃在说什么,张某甲用手中的矿泉水瓶砸在那娃头部,那娃就不知道用什么在张某甲肚子上捅了几下,张某甲就往外跑。他和张某甲对象的弟弟及另一个娃挡了一辆车把张某甲送到了韩城市人民医院,7月25日早上听说张某甲抢救无效死亡。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给被害人张某甲手术治疗的情况与住院病历一致。15、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大约在案发前三四个月前,他见过王根身上装了一把银白色的单刃折叠匕首。16、证人王某某、殷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根在其父陪同下到韩城市公安局乔南派出所投案的事实。17、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根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甲丧葬费3万元。18、被告人王根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可相互印证,供证一致。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根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后,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根在案发后在其父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其亲属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故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辩称其有自首情节,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的观点,可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止)。二、作案工具匕首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智 敏审 判 员 袁秋凤代理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