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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商初字第700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10-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刘光凤、曾玉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光凤;曾玉娇;青岛春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青岛春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南商初字第7005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18号。 负责人杨新军,职务行长。 被告刘光凤,男,195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曾玉娇,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青岛春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青岛春展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南泉镇三城路88号华俊大厦1期505户。 负责人刘光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刘光凤、被告曾玉娇、被告青岛春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206172.1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刘光凤、被告曾玉娇、被告青岛春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6172.1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钱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