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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建军诉王玉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王玉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553号原告李建军,男,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委托代理人田立华,吉林省桦甸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玉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王玉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