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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项民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鹏飞与被告马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飞,马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707号原告郑鹏飞,男,196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马良义,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飞与被告马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鹏飞以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并已全部还清欠款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