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项民初字第01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鹏飞与被告马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鹏飞,马良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项民初字第01707号原告郑鹏飞,男,1963年生,汉族,住项城市。被告马良义,男,1962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鹏飞与被告马良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鹏飞以与被告庭外和解,被告并已全部还清欠款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凌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