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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曹廷和与宋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廷和,宋林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曹廷和,男,194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西安市碑林区互助路6号1楼205号。委托代理人魏俊江,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林,男,57岁,汉族,省中医药研究所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西七路西段居508号2号楼8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廷和与被告宋林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廷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廷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詹晓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