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广霞与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霞,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003号原告:王广霞,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张良,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王广霞诉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7元,减半收取18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王阿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