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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赵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与肖树奎、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肖树奎,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齐赵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全利,男,汉族,系该行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树奎,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本平,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立民,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姚传印,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姚传友,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肖树勇,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立海,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永阳,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永振,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肖树生,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立峰,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本新,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姚光银,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尚立魁,男,汉族,齐河县人。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肖树奎、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杨克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鞠健、李思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刘全利,被告姚传印、姚传友、尚立海、肖树生、姚光银、尚立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尚永阳、尚本平、尚立民、肖树勇、肖树奎、尚永振、尚立峰、尚本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10年4月26日被告与我行下属支行仁里支行签定了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肖树奎于2012年4月15日借款1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于2012年5月1日借款1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于2012年8月5日借款1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于2012年11月15日借款3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于2012年11月11日借款3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于2012年9月16日借款1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姚光银、尚立峰、肖树勇、尚永阳、肖树奎、尚永振、肖树生、尚立魁、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尚本新、尚立海、尚本平为大联保体成员,相互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至今未还,借款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至今未履行保证义务。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追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全部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肖树奎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尚本平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尚立民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姚传印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被告姚传友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被告肖树勇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尚立海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被告尚永阳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尚永振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肖树生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被告尚立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尚本新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姚光银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被告尚立魁辩称:担保属实,借款应由借款人偿还。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被告尚立峰、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肖树奎、尚永振、肖树生、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与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下属支行仁里支行签订了大联保体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各借款人自愿组成大联保体,作为联合保证人,对大联保体各成员在贷款人处连续发生的贷款业务,在实际形成的最高贷款余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凭证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九条第一款约定:如贷款逾期在借款凭证载明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逾期利息。被告肖树奎于2012年4月15日在仁里支行借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10日,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9333‰;于2012年5月1日借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9333‰;于2012年8月5日借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0000‰;于2012年9月16日借款1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0000‰;于2012年11月5日借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33333‰;于2012年11月11日借款30000元,到期日为2013年4月25日,双方约定月利率为9.33333‰。被告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对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肖树奎已将利息偿还至2013年3月20日,下余借款利息和借款本金一直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借据六份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加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庭审笔录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定的大联保体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借款人即负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证人即对到期借款本息负有连带清偿或代为清偿责任。被告肖树奎分六次向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借款共计100000元,虽偿还了部分利息,但本金100000元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作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清偿或代为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尚本平、尚立民、肖树勇、尚永阳、肖树奎、尚永振、尚立峰、尚本新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和对自己抗辩权利的放弃。故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要求被告肖树奎、尚立民、尚本平、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树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东齐河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为:2012年4月15日本金1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10日按月利率10.9333‰计算,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9333‰×150%计算;2012年5月1日本金1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10.9333‰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9333‰×150%计算;2012年8月5日本金1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10.0000‰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0000‰×150%计算;2012年9月16日本金1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10.0000‰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0.0000‰×150%计算;2012年11月5日本金3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9.33333‰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33333‰×150%计算;2012年11月11日本金30000元的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4月25日按月利率9.33333‰计算,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9.33333‰×150%计算)。二、被告尚本平、尚立民、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肖树奎、尚立民、尚本平、姚传印、姚传友、肖树勇、尚立海、尚永阳、尚永振、肖树生、尚立峰、尚本新、姚光银、尚立魁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克河审判员  鞠 健审判员  李思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