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路玉贵与被执行人李生和、王桂花、李学财、董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玉贵,孙风琴,李生和,王桂花,李学财,董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路玉贵,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孙风琴,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生和,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桂花,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李学财,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董骁峰,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生和、王桂花、李学财、董骁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路玉贵人民币1368267元,案件受理费1816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264元,合计1402691元。但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生和、王桂花、李学财、董骁峰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生和、王桂花、李学财、董骁峰的收入140269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春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和延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