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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伍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伍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被告伍某某,女,1971年7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伍某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晏冰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倪     为     民 来源:百度搜索“”